兰州打通了民告官的渠道
据兰州晨报报道 (记者刘健)8月27日,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举行揭牌仪式。该办公室设在兰州市政府法制办。它的成立将使兰州市的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,在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解决行政争议,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意义。也意味着,民告官”的渠道将在兰州市范围内变得更加畅通。
据了解,自1999年至2007年底,兰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67件,其中受理522件,不予受理45件。
目前,兰州市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涉及到行政管理的领域主要包括土地确权、土地征用、拆迁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措施、工伤认定、行政不作为等。
兰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曹志兴表示,在今后一段时间,兰州市将改革行政复议的受理方式,推行电话申请,探索建立网上申请制度,实行行政复议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申请登记制度,对于事实清楚、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,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解决争议。
同时,对书面审理方式不能查清事实和难以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争议解决“平台”的案件,将探索采用“听证式”或“开庭式”,在书面审理的同时,注重实地调查方法,使行政复议机关有机会发现并纠正被申请人使用的不真实、不合法证据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此外,兰州市还将初步摸索复议、举报、控诉、信访等联运机制,尝试“审慎调解”的方式。
十一种情形可申请行政复议
1.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、罚款、责令停产停业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;
2.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、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;
3.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、执照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、中止、撤销决定不服的;
4.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、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;
5.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;
6.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;
7.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、征收财物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
8.认为符合法定条件,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,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、登记有关事项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;
9.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、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;
10.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、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;
11.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
兰州民告官案例:西固律师告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
据鑫报2008年3月26日讯 3月25日,兰州市首例因房产证房屋公摊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太大而引出的“民告官”案,在西固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。
当日上午,原告西固先锋路法律工作者岳先生和被告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(以下简称市房管局)全部到庭。原告岳先生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了诉讼事由和诉讼请求:他于2006年11月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《房地产买卖契约》,购买了位于西固区西固中路1130号的一套商品房。
2007年10月份,他拿到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但并未开具购房发票。岳先生拿到房产证后发现,房产证上标明屋内建筑面积63.35平方米,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竟高达11.65平方米,和小区实际情况差别太大,当初购房时,售楼小姐告诉他分摊的面积不会超过7%。
为此,原告岳先生认为: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他们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商品房屋面积的测绘费,可实际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测绘。市房管局在没有测绘的情况下就在房产证上注明了公摊面积。
作为应对建筑面积测绘进行审核的被告市房管局,在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由于被告未作为,从而给原告岳先生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,侵害了住户财产权。为此,请求法院撤销房权证兰房(西私)产字第14085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,并重新核定分摊的公用面积。
被告市房管局在法庭上答辩中称: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提交的手续,该局已经向岳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,行政行为事实清楚,并无不当。
另据《房产测量规范》关于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公用面积分摊的处理原则,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,原告与房屋开发商在买卖契约中对申报的协议分摊面积均已认可。
据此,市房管局认为,他们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并无违法违规之处,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讼。
房屋公摊面积和实际面积出入太大的问题,一直以来都是广大业主关心和充满疑惑的焦点,但从来没有人因此走上诉讼之路。尚属首例的此案,其判决结果将会对兰州商品房公摊面积起到深远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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